广西红日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广西红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5民初2***7号
原告:***,男,***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红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亚洲国际4号楼4-501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红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丘理
人民陪审员利***
人民陪审员石小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