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

沈阳派尔化学有限公司与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3448号
原告沈阳派尔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派尔化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派尔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柏博
书记员  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