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

773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与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82民初773号之一
原告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的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64元,由原告江苏英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安国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