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

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与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2执保41号
申请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995.89元或等值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995.89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保
书记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