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

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4民初5402号
原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拓
法官助理 王楠 书 记 员 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