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4908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科技路**号院*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丁容华诉被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