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海市昱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昱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5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原告龙海市昱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