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618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4618号
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5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书记员  徐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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