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绿地中心蓝耗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大学,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深喀大道经济开发区喀什大学新泉校区div>
法定代表人:******地,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新3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大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喀什大学向我院缴纳案款8960484.27元,该笔案款已返还至申请执行人**,至此喀什大学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经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3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孙延军
审判员***艾力·多勒昆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邢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