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荡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3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9160345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2号。 法定代表人:**伢。 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荡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66UG539,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9509143406,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1号金汇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荡湖分公司、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荡湖分公司、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荡湖分公司、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7099.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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