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1号金汇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9509143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东南公司确认结欠华美公司货款2435287.35元,该款东南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500000元,余款935287.35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二、若东南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华美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华美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4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8141元,由东南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华美公司垫付,东南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华美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12日、2023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2、2023年1月28日,本院通过司法委托平台委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路××号(权证号:常国用(2013)第2××3号)的不动产,上述房产已抵押。 2023年2月17日本院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示暂时不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但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三、2023年2月24日,因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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