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10L,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兑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9652338D,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37-1601。
法定代表人:金福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78844485,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7楼2701号、2702号、2703号。
法定代表人:KIMHYU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佳,北京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
被执行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36326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青马路2号1号楼四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玄哲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宗完(RYUJONGWAN),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文松,该公司职员。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分别赔偿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亿元,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损失人民币1.05亿元,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赔偿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因被执行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院的指定,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网络查控及现场执行调查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650.35元,全部用于收取本案执行费。对被执行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名下有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购买并登记的起亚小客车各一辆,在上海成道贸易有限公司的500万元投资股权,以及财务账面价值为1407903.8元的各类电焊机、切割机等设备,除此以外,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2017年至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以此为基础与申请执行人多次进行协商,本院亦两次召集双方进行远程视频谈话调解,到本裁定作出之日,双方尚未达成执行和解方案。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以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远程视频谈话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李锡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