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兑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金福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KIMHYU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俞东旭,该公司董事长。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爱金财保公司)与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道公司)、美德胜气体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SK海力士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6)苏民初50号民事判决:一、成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现代财保公司损失人民币1.5亿元;二、成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保财险无锡分公司损失人民币1.05亿元;三、成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四、成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五、成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乐爱金财保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六、驳回现代财保公司、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乐爱金财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成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判决生效后,因成道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代财保公司、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乐爱金财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住所地均在无锡市境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美德胜气体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SK海力士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院(2016)苏民初50号民事判决],指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祥东
审判员  倪祥武
审判员  陈 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