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3130号
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潘少东
人民陪审员 朱茂华
书 记 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