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4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三维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乘二村银海街中心加油站对过。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执行款122245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