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科码(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414023,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彬。
被执行人:德科码(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CGE31T,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12号科创基地521室。
法定代表人:李睿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刚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科码(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德科码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12号科创基地521室及办公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科技园A座8楼,均未有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地址均为租赁用房,且租期已到;5、被执行人于2018年竞拍地块编号为NO.2018GY02号土地,上述土地性质为租赁转出让,租赁期五年,租期届满且符合条件后可取得上述出让土地。被执行人在缴纳一年租金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因被执行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上述土地在建厂房未有完工,无处置价值;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苏01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德科码(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刚公司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德科码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德科码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东刚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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