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660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彬。
原告***与被告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文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