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

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1081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程余款1580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80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案号为:(2021)闽0102执4341号。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102执10819号执行案件,将该案并入(2021)闽0102执4341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松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畅佳佳
书 记 员 严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