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泽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终5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泽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龙玉村玉斗新村22号。

法定代表人:许泽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余朝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泽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送变电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审庭审中,泽坤公司明确上诉请求为福建省送变电公司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架设在泽坤公司土地上空的220KV高压电线,移至泽坤公司的安全距离之外。事实和理由:一、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侵害,泽坤公司于2018年1月向电力公司反映情况,电力执法办查看过,称没有设计高压电线跨越泽坤公司和房屋,是福建省送变电公司设置高压线故意跨越泽坤公司和房屋。电力公司称,一般不会设计高压电线跨越他人房屋,如果需要跨越也是会赔偿的,高压电线工程都是外包的,电力公司无法解决,让泽坤公司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至今泽坤公司都没有得到赔偿。二、泽坤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内容与证据材料保持一致,在一审时主张的是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侵害,要求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经济责任,一审认定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泽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事实不符。一审更改泽坤公司的起诉内容,销毁证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泽坤公司是一家发展中的合法民营企业,土地资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高压线路跨越房屋、企业,直接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受法律制约及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管。四、福建省送变电公司作为承包建设单位,在没有出具案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跨越案涉房屋的相关法律依据、安全设计证据、与泽坤公司达成的协议,其没有资格跨越案涉房屋、企业。请求二审责令其提供跨越案涉房屋企业的相关证据:环评报告、安全设计报告、环境保护、通电安全验收报告、泽坤公司房屋确实处于特殊情况必须跨越的认定报告、与泽坤公司达成协议等证据。五、一审法院渎职枉法。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未提供跨越案涉房屋的相关法律依据。竣工报告、工程总说明、竣工验收签证书中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并没有提供跨越案涉房屋、企业的相关法律依据、所采取安全措施的设计和安全验收证据,甚至在建设规模中的地线规格、导线规格并没有特别注明“无跨越”。对此,请求二审问责福建省送变电公司,让其提供省环境保护部门针对跨越案涉房屋的安全验收证据,否则,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证据纯属伪证,与本案诉讼没有任何关联性,也应当撤销(2018)闽058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5民终4848号民事判决书,追究相关人员伪造证据、干扰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送变电公司辩称,一、福建省送变电公司仅系案涉线路的施工方,非案涉线路经营人、管理人、产权人,泽坤公司要求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庭审中,泽坤公司在回答审判长本案案由时,确认了本案为侵权之诉,且同时确认案涉架设在泽坤公司上空的高压电线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所有并管理,福建省送变电公司为案涉高压电线的施工方。在泽坤公司明确本案系以侵权纠纷提起相应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是案涉高压电线的施工方,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泽坤公司上诉称,没有诉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是诉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侵害,并意图推翻业已生效的(2018)闽058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三、泽坤公司上诉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侵害,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线路已于2004年7月通过设计、施工、运行、监理、业主单位的验收,案涉工程评定级别为优良,且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无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故意设置侵害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泽坤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泽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福建省送变电公司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架设在泽坤公司土地上空的220KV高压线,移至泽坤公司的安全距离之外。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福建省送变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电线的施工方。泽坤公司对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闽058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泽坤公司的诉讼请求。泽坤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5民终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泽坤公司在2018年对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中,泽坤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对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提起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诉讼的第一个条件,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二、福建省送变电公司应否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庭审中,双方对案涉的架设在泽坤公司上空的高压电线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所有并作业及福建省送变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电线的施工方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泽坤公司明确主张本案系以侵权纠纷提起相应的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是案涉高压电线的施工方,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泉州市泽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市泽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泽坤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民事起诉状,以证明泽坤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内容与证据材料保持一致,其一审主张的是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侵害,一审认定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泽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事实不符;证据2泽坤公司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共同提交的证据清单,以证明案涉线路未经环评先建设、未经通电安全验收先通电,福建省送变电公司伪造证据,也未提供跨越泽坤公司房屋的法律依据;证据3宗地图,以证明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反向曲线跨越泉州市农业工程学校和家具厂人员密集地区;证据4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一审认定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泽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事实不符,一审更改泽坤公司的起诉内容,销毁证据,泽坤公司在一审三次开庭中,先后更换三位律师,但均未能维护泽坤公司的权益;证据5泽坤公司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词,以证明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故意设置侵害,证据确凿,一审在未收到代理词前下判,迅速驳回泽坤公司的诉讼请求,令人质疑。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2、证据3泽坤公司一审中已提交,一审法院均已附卷,不属于新证据,并不存在泽坤公司所称的一审销毁其证据的情形,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证据1民事起诉状,根据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及泽坤公司一审庭审中关于对方故意侵权,且伪造证据,属于刑事、经济案件,应追究责任的陈述,一审认定泽坤公司主张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表述并无不当。证据4一审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泽坤公司将此作为本案证据不妥,也无法证明其主张,泽坤公司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5泽坤公司一审提交的代理词,并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故意设置侵害证据确凿,一审何时作出判决与代理词的提交并不存在关联性,程序并无不当。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二审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当事人的上诉,分析、认定如下:泽坤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福建省送变电公司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架设在泽坤公司土地上空的220KV高压线,移至泽坤公司的安全距离之外,一审据此确定本案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成立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须是侵权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的损害须是该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所造成的。本案中,双方一审共认案涉高压电线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所有并作业,福建省送变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电线的施工方。可见,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既不是案涉高压线的占有人、所有人,更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泽坤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福建送变电公司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其损害,故福建省送变电公司无法作为案涉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一审对泽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泽坤公司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58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作出(2019)闽05民终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体现的是案涉永和—金井线路已通过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至于相关利害关系方对案涉电力线路架设规范事项所持异议,应通过行政途径由相关电力设施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泽坤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福建送变电公司迁移已架设的案涉高压电线,然福建省送变电公司仅为施工方,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及所有人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设计单位为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竣工报告载明施工中严格按《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执行,并按公司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组织、管理,做到各工序严格把关,精心施工,基础、立塔、架线工程符合规范要求,因此,泽坤公司对案涉高压电线线路架设规范事项所持异议,仍应通过行政途径由相关电力设施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综上所述,泽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市泽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金旺

审判员  张兴裕

审判员  康艳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少花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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