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798。
法定代表人:余朝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李飞,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文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俊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