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374号
原告:范关连,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娜,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798,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余朝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范关连与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范关连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关连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关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计5888元,由原告范关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赵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