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范关连、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374号 原告:范关连,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娜,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798,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余朝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范关连与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范关连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关连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关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计5888元,由原告范关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赵旻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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