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7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21623398P。
法定代表人:赵建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金富通小法工程有限公司司控股股东,住唐山市路南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
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2019年5月28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发起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
2019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登记信息。
2019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局没有登记信息。
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人寿保险进行了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没有登记信息。
2019年8月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5月3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没有登记信息。
2019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马立清
审判员  何继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志勇
书记员于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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