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304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刘坤,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2192339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坤与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刘坤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