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800号
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什方院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RD61X0Y。
经营者:***。
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怀来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城(一期)葡萄酒交易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358513986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7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2162339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305586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德州鑫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06298069X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与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