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3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8号益圣大厦2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C区-57号。
法定代表人:边清富,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林,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3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7元,减半收取3778.5元,由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