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财保3号
申请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兰苑路**。
法定代表人:张田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祥园道**。
法定代表人:李奇孝,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4367.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4367.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学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