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8号
申请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田民。
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孝。
申请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4367.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迎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