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六建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7757号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兰苑路**顶佳金领**楼**。
法定代表人:张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六建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仁爱濠景国际****
法定代表人:王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祺,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临汾路交口(团结里**楼)iv>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弈,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伟,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六建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金丽
书记员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