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JU39K,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43445087Q,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8号。
负责人:徐峥嵘。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851N,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塔尔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591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12740元,执行到位10775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591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