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786号
原告: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JU39K,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43445087Q,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851N,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塔尔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83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和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合计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昭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