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6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塔耳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梅岭二栋2单元4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家胜。
被执行人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将军庙。
法定代表人:徐思源。
申请执行人***与***、***、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3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毅然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