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申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塔耳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佼,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佼,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俊,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荣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龚绪清,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再审申请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俊、江荣华、龚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纯红
审判员  朱会华
审判员  陈闽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永坤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