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4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1215-4。
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1555714-7。
法定代表人易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34号裁决,经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34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