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191号
申请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白杨山。
法定代表人:胡兴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汕头路22号广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匡玲。
*****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资金254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上述冻结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资金254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宜昌环东支行银行账户4250********)。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艳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