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241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英,系***之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超,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盼盼,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
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鹏飞,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