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终3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
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广盛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2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公堂,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男,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广盛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2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张原鹏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