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9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54819533。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3408838XY。
法定代表人:石文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城(开发区)上海路南侧纺织发展大厦**会信用代码:91652900580248431U。
法定代表人:凌海。
上诉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5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刘隽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放
书记员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