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扎兰屯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申请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扎兰屯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93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扎兰屯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扎兰屯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