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民终13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仁创公司在一审中欲展示***成为股东后至2017年的公司财务报表,但***表示不想看,该事实未记录在案,并成为法院判案事实依据。现仁创公司再度以证据形式提交,以证明一审法院事实调查不清。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针对的对象是所有人,不能因股东没有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就应向股东展示商业秘密。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应由***予以举证,且不正当目的自始不正当。***只是公司销售人员,与他有关的仅是分红,所以公司财务报表已经能够满足***的查阅目的。仁创公司不同意提供会计账簿。
***辩称,仁创公司仅提供财务报表不能满足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其认为仁创公司的大股东有损害其利益的情况,故而要求查阅公司全部财务账册。其虽之前登记成为另一家公司股东,但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过,且一审中已经退出该公司,因此不存在损害仁创公司利益的情况。其在一审中已表示,仁创公司认为提供会计账簿泄露其公司商业秘密,其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查看。仁创公司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不能成立。故不同意仁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判令仁创公司向***提供自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判决:仁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供自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仁创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以发律师函形式向仁创公司提出因其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仁创公司二审中仍坚持其可向***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而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对此本院认为,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言论,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大报表。而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企业全部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全面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因此,本院认为,会计账簿能够完整、全面、具体地反映仁创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仅通过财务报表而全面了解仁创公司的财务状况,故***的股东知情权也不能得以完整实现。仁创公司认为***可通过公司财务报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仁创公司上诉还称,***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现已查明***已不再是案外人北京XX有限公司的股东,故本案不存在***查阅会计账簿是为案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仁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还具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仁创公司该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仁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王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