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399号
原告: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老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PQAW5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特一号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06707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 欢
书 记 员 范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