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73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工业园特一号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0670744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莅二○二三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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