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易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易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长临河镇红石咀公园国际金融小镇1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特1号第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新华村。 诉讼代表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原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美中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桥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合肥易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武汉华美中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2)**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2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易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易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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