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853号
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62号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2P1P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工业园特一号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067074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