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2147号
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U栋1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447523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特一号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0670744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