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欣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5079号 原告:***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电器设备制造基地项目1-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工业园特一号第2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2日为31278.58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其清偿完毕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机电实训楼综合大楼电气工程,原告与被告签了《城市职业学院机电实训楼高低压电气设备供应合同》,计价方式为本工程总价包干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全面履行合同,工程早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至今被告差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未予偿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天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本案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属于买卖合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本案案涉货物是送至洪山区××,江夏区并非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是武汉市新洲区,认为该案应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1民初807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不涉及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且江夏区并非合同履行地,本案不属我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工业园,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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