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5631号 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栈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3MA49NHCH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特一号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06707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世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丹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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