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8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
法定代表人:盛雪华。
被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邵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超群,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58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现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