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鑫呓陇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大典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633号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鑫呓陇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18B室。
被申请人:江阴大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6幢508室。
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鑫呓陇图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大典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鑫呓陇图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大典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鑫呓陇图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大典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