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催105号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邵祥林,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号码00100041/2955203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