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上饶市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分公司与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7664号
再审申请人上饶市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巨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王牌公司拆迁,《租赁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愿确认涉案租赁合同于2015年8月25日解除,二审法院亦已判决王牌公司未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告知巨能公司,应属违约。现巨能公司以王牌公司违约的理由申请再审,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巨能公司主张因王牌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9.4万元,其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巨能公司主张的赔偿中南公司损失87.8万元,在巨能公司负责人黄玲同时系中南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巨能公司对于中南公司已付的40万元广告费未提交履行凭证,加盖中南公司财务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金额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不一致,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87.8万元的损失已经真实发生。关于巨能公司主张的赔偿永钢公司损失16.8万元,在双方原广告代理合同有效期剩余不足3个月的情形下,巨能公司与永钢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并以承担10个月广告费用的方式赔偿16.8万元,不具有合理性,不应作为确定巨能公司本案中损失的依据。关于巨能公司主张的赔偿联通公司损失4.8万元,此系巨能公司自愿承担履行中南公司的债务,亦无法直接确定为巨能公司本案的损失。 综上,巨能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饶市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高 尚 书 记 员  闻方惠